假設公法人向民間採購勞務,契約中已訂價金與相關的工作項目
但私法人施作到一半,發現必須增加額外的開支,請公法人准許
將其中一項工作項目的費用移作多出來的開支,而被轉移費用的
工作項目就不需再執行。這樣的作法已經得到公法人長官的核可,
請問,這樣程序是否有不當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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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私法人施作到一半,發現必須增加額外的開支,請公法人准許
將其中一項工作項目的費用移作多出來的開支,而被轉移費用的
工作項目就不需再執行。這樣的作法已經得到公法人長官的核可,
請問,這樣程序是否有不當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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