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完成的作業QQ
這是90年中正法研所的考古題~
甲經營地下錢莊,經常以強制手段收帳。某日,甲唆使乙丙兩人至丁處催收帳款。因丁無法還債,乙丙即共同毆打丁,經鄰居報案,警員 A 隨即到丁家當場逮捕乙丙。於警局詢問乙丙後, A 發現幕後之主使者是甲,即到甲公司強制將甲帶到警局。因丁不欲告訴, A 即將三人釋放。案經檢察官 B 偵查,發現甲經營地下錢莊,收帳手段即為惡劣,因而傳喚甲到庭詢問後,即向法官聲請羈押甲而獲准。試評斷該等刑事程序之合法性。
我目前的問題:
1.警員到丁家搜索-->刑訴131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我不知道到底合不合法?
2.警員逮捕乙丙-->是否為88第一項的現行犯?(感覺應該不是?
若不是的話逮捕應該就不合法吧?
3.警員強制帶甲至警局-->88-1第一款,但如果乙丙不是現行犯的話好像就不能拘提甲?
4.丁不告訴,將甲乙丙釋放-->不符合92第一項,但也沒有理由解送,所以就釋放?
5.檢察官傳喚甲-->但甲不是毆打丁的人,不是被告,是不是就不能傳喚訊問?
6.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可以指因為乙丙的證詞而羈押甲嗎?
抱歉問題有點多,希望版上很多法律高手能解決我的問題幫我完成作業,謝謝QQ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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