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跟乙買一塊地,乙在尾款未收到之前已將土地過戶給甲
後因甲尾款未付,乙對甲提買賣不存在之訴
經三審定讞,買賣不存在成立,甲須將土地返還給乙。
照理說,乙持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即可到地政將土地登記回來
但乙卻毫無動作。
後來乙過世了,經過二十年以後,乙的繼承人發現當年的判決書正本
乙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甲返還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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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甲尾款未付,乙對甲提買賣不存在之訴
經三審定讞,買賣不存在成立,甲須將土地返還給乙。
照理說,乙持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即可到地政將土地登記回來
但乙卻毫無動作。
後來乙過世了,經過二十年以後,乙的繼承人發現當年的判決書正本
乙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甲返還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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