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 三審判無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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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買一塊地,乙在尾款未收到之前已將土地過戶給甲

後因甲尾款未付,乙對甲提買賣不存在之訴

經三審定讞,買賣不存在成立,甲須將土地返還給乙。





照理說,乙持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即可到地政將土地登記回來

但乙卻毫無動作。




後來乙過世了,經過二十年以後,乙的繼承人發現當年的判決書正本

乙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甲返還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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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20-05-12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
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Joe avatarJoe2020-05-17
判決應該仍然有效 依土地法第73條和土地登記規則33條 應該
在判決確定1個月內聲請變更登記 要繳納最高20倍登記費的罰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5-22
最後繳罰鍰的是指乙
Eartha avatarEartha2020-05-25
啊 乙的繼承人啦
Dora avatarDora2020-05-29
民法759條的意旨,法院判決確定即取得所有權,但要登記
才可以處分。本題不涉及時效
Lydia avatarLydia2020-05-30
因為本題無「請求權」的問題。可拿判決書去地政辦移轉登
記。
Steve avatarSteve2020-05-31
要小心,萬一甲把土地賣給他人了,這個判決就幫不上
忙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06-03
民法第759條所指的「法院之判決」是「形成判決」,而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0-06-05
本文之法院判決應為依不當得利而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為「給付判決」。
Jacky avatarJacky2020-06-09
因此本件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仍有民法第12
5條15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Thomas avatarThomas2020-06-11
Xanthe avatarXanthe2020-06-16
行政函釋: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
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內政部59年6月10
日台內地字第368397號函)
Hedy avatarHedy2020-06-16

PS:我要是甲的話,就趕快先過戶給別人。
Jack avatarJack2020-06-19
感謝T大,我的確沒考慮到形成判決和給付判決的差異,但
原po所講「買賣不存在之訴」,可認定是給付之訴嗎?還是
需應個案認定
Mary avatarMary2020-06-22
買賣不存在之訴可能是確認之訴,我覺得有無民759及時效
適用需看判決書怎麼寫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6-22
物權行為是無因性、獨立性,物權變動之效力並不受債權
行為之影響。
Enid avatarEnid2020-06-23
故本件去討論債權行為無效、得撤銷或是得解除等情況是
沒什麼意義的。
Belly avatarBelly2020-06-23
縱使債權行為有效,亦已罹於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依民法
第144條第1項規定而拒絕給付。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0-06-27
消滅時效完成,形成抗辯,土地機關只有被動通知的份
你來登記請求,土地機關受理並通知義務人,義務人期限內
不反對,土地登記機關受理辦理轉移....
Connor avatarConnor2020-06-28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時效完成形成抗辯權,並非原權利消滅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06-30
謝謝T大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