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遺棄罪解題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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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究竟是屬(純正身分犯)或是(不純正身分犯)?純正:行為主體須具備特定身分,始能成立該罪.解題再第一階,通說:無身分之人只能成立共犯;實務:依31條第一項正共犯都可.不純正:行為主體不須具備特定身分,有特定身分之人,差別在罪責.解題第三階EX:甲開車撞傷丙,急電找乙來幫忙,之後甲乙決定將丙棄至於草叢中,並取物掩蓋而離開:ANS:(一)本題中,甲因危險前行為,具有特定身分,而成立294(純正身分犯),那依通說乙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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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4-03-18
這個罪責構成要件屬於雙重身份,就如同業務侵占罪是一樣的。甲之部份,沒有問題,屬於純正身份。而且既然是義務,表示條件成就時,當事人就有義務做法律所規定的事,不做都不行。甲開車不小心撞傷丙,甲有義務送丙就醫,此乃保證人地位。重點來了。甲去找乙商量,兩人決定棄置不理。乙的罪責?首先,依刑法第31條前段,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所以,乙因為實際參與甲的不作為行為,也屬正犯。�
Wallis avatarWallis2014-03-18
好這個罪責構成要件屬於雙重身份,就如同業務侵占罪是一樣的。甲之部份,沒有問題,屬於純正身份。而且既然是義務,表示條件成就時,當事人就有義務做法律所規定的事,不做都不行。所以,如果要論處是否為共同正犯,是刑法第31條第一項,但如果要追究甲乙的刑責,甲是成立刑法第294條,則乙只能依據刑法第293條來處斷。因為乙與丙本身就沒有保證人地位。我同意上述...
Damian avatarDamian20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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