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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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估過~前條是非故意~後是指故意
我想問的是~
為什麼法條不寫明白一點~
是我還少看了什麼嗎?
另外~根據277條~
我非故意使人重傷~被判了十年~
跟
非故意致人於死~被判七年
很奇怪~死反而比重傷輕~但這OK好了~
畢竟非故意~死或重傷非我所願~
但根據278~
我故意致人於死~卻可能只判七年~
究竟怎麼非故意的讓人重傷~竟會比故意致人於死來的重?
如果自己都想不通~要背起來不是淪於死背數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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