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88-1與76條差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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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花了點時間區別刑事訴訟法76條及88-1第1項這兩個

這兩個條文還滿像的,都提到「逕行拘提」

不過好像有幾個地方不同

不同的地方是不是88-1條第1項發動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而76條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外,還包括法官(?)


另外我看吳鴻奎律師的網站( https://goo.gl/rC1gyj )

提到88-1條毋庸拘票,性質上應屬「緊急逮捕」而非拘提

所以88-1不算拘提而是逮捕?


以上希望各位能幫忙解惑,如果哪裡有講錯也請提出糾正,謝謝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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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6-11-02
88-1性質介於拘提和逮捕之間
Kumar avatarKumar2016-11-05
76要拘票喔,檢方或院方要發才行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11-10
差不多你說的那樣,因為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但司法警
察又有拘捕必要,所以後來增訂這條,檢察官不是第一線,
沒辦法凡事靠院檢,但又怕警察權利太多,所以又有牽制
條款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6-11-12
你的發動者是指簽發拘票還是執行拘提?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11-15
拘提是要式處分,逮捕是不要式處分,88-1介於兩者
間又稱緊急拘捕。學說對於本條有很多名稱上的爭議,
建議你不用理會要叫啥。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11-17
這兩條給他訂名子超危險,能避開就避開吧
自己做筆記的時候知道是哪一條就好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11-17
76是不用先傳再拘 還是要拘票
Lydia avatarLydia2016-11-17
88-1是緊急狀態 可以直接無票拘提
Thomas avatarThomas2016-11-20
法官在審理中當然可以簽拘票,拘提通常都由司法警
察(官)執行,你總不可能期待法官自己跑去拘提被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