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
勞基法算是特別法
它能適用"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原則"嗎?
但是這原則基本上是以"行為"為基礎論點
所以是不是不能用法律本身下去說?
再問一下
最近勞團與黨團的協議中有提及
"改成"每周四十小時的條件是砍掉七天國定假日
但問題是本來一開始就是規定每周四十小時不是?
況且砍掉七天假完全不是法律操作
這根本是政治操作了不是嗎?
與其修法,還不如好好督促行政團隊監督資方不是更實在!
如果所有勞工都敢檢舉老闆我想政府到底修不修法
根本一點都不重要了,不是!?
(個人愚見,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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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算是特別法
它能適用"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原則"嗎?
但是這原則基本上是以"行為"為基礎論點
所以是不是不能用法律本身下去說?
再問一下
最近勞團與黨團的協議中有提及
"改成"每周四十小時的條件是砍掉七天國定假日
但問題是本來一開始就是規定每周四十小時不是?
況且砍掉七天假完全不是法律操作
這根本是政治操作了不是嗎?
與其修法,還不如好好督促行政團隊監督資方不是更實在!
如果所有勞工都敢檢舉老闆我想政府到底修不修法
根本一點都不重要了,不是!?
(個人愚見,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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