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時與休假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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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符合30-1條規定,公司採變形工時大原則1: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大原則2:兩周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另每7天給1天例假,即7休1,但勞動部回應可以14休2(1)現在這邊有個小問題,休假與休假中間可以隔12天符合14休212天X8小時=96小時...這樣不就又牴觸大原則2??還是可以這樣休(中間隔12天),但是超時部分要報加班?還是依照30-1(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可以休,且不用報加班?(2)為什麼有聽到每週工時最高可達70小時,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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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avatarEmily2014-09-25
Q:(1)現在這邊有個小問題,休假與休假中間可以隔12天符合14休212天X8小時=96小時...這樣不就又牴觸大原則2??A:法律通常會作原則性之規定,但因考量實務上特殊情況,可能必須作例外性的處置,以免造成過大的衝擊或適用困難。比如您上面所說的大原則即是。而30-1條的規定,即屬例外。遇到這種情形,「例外」就可以排除「原則性」的規定。因此,勞動部回應可以14休2,也就是說12天X8小時=96小時...這樣就「不牴觸」大原則2!!此時,依照30-1(二週內至��
Sarah avatarSarah2014-09-25
何謂1‧33時間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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