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符合30-1條規定,公司採變形工時大原則1: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大原則2:兩周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另每7天給1天例假,即7休1,但勞動部回應可以14休2(1)現在這邊有個小問題,休假與休假中間可以隔12天符合14休212天X8小時=96小時...這樣不就又牴觸大原則2??還是可以這樣休(中間隔12天),但是超時部分要報加班?還是依照30-1(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可以休,且不用報加班?(2)為什麼有聽到每週工時最高可達70小時,那第二��
勞基法工時與休假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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