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分管糾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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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國有地,

丙提議分管,但丁不想,丙放話不分割,

便要把稅單收件人更改為丁,

讓丁自行承擔稅金,

丁則回應:我也不繳,就讓政府收回此地

丙也回應:妳不繳,讓地被收回,

就侵犯到我的權利,我可以告你。


問1:為何丙可自行變更稅單收件人為丁,
而不需經丁同意?

問2:丁不繳稅,為何就侵犯到了其他人的
權利? 丙的說法就是要脅丁,若不想
分割,丙就讓丁自己繳全部的稅,但
要說侵犯權利,丙不也沒有盡了應繳
稅的義務?

問3:國有土地可任意過戶嗎?除了子繼承
父,兄弟姐妹可以互相過戶給對方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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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9-18
求解...國有地不就是國家所有嗎?分割分管好像是不同
的事情?有請版上大德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6-09-22
既然是共有,那稅捐單位不是想改納稅義務人就改吧
Bennie avatarBennie2016-09-26
這是承租地,都說國有了,不是嗎?
Kama avatarKama2016-09-29
租賃權之公有,而且應該繼承導致的是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