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區權會通過,地下室違規停車的要罰錢?? - 法律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3-03-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天,區權會通過提案:(132戶/出席36戶+委託書58戶/同意票71票)
   ~我不明說社區名子,但社區的人一定知道~
   ~管委會要管理公司收集(催出)委託書,進行強勢管理行為的修改規約。
於規約的附約「地下室汽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中修訂,增加:
(1) 為符合相關法規,本大樓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自行車與堆放雜物等行為。
(2) 於違反前條規定,處新台幣500元罰款納入公共基金。
----------------------------------------------------------------------
現況說明:
本社區為17年的大樓,管委會就那些"熱心"的人一直在輪著職位當..,只老以為還是以前當官當老大的樣子,管的很多....光是這兩年因為某幾家門前的鞋櫃的問題,就讓市政府的人來社區好幾回...
社區的停車位是有獨立的產權有繳清潔管理費,社區前的機車位為管委會畫劃的,也要收費,加上機車位不足,不夠社區一機車一位,所以有些人就把機車停在汽車位上~我也是啦。這個問題已經說了兩年,他們又死腦筋不願意讓我也繳機車的停車費但把機車停在汽車位上,說是「只有我願意繳,別人不知道啦,他們不繳啦..」
也有人放腳踏車,也有人在車位上置一些箱子一些放比較不重要的東西 ..被說成製造髒亂,妨害消防避難...
他們在過去就曾經叫市政府的人來處理,被"指導"說要修改規約..
區權會中,有人就嗆不會去繳,被說將以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請市政府依第49條處罰。還說這是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有寫的規定。
----------------------------------------------------------------------
(1)區權會後,有人說不能以臨時動議的方式來修改規約,該條修改無效。
請問:是這樣子嗎?
(2)有些人之前有簽授權書,但他們說沒有授權這一條,所以說這一條,已經連署「同意票要扣除他們的票」重新計算。請問:這種連署有效嗎?
(3)還是有人說不用去繳,不會被罰,請問:這行的通嗎?
(4)請問可能的結果會是什麼?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3-03-04T03:37
先說一段500元罰金要不要繳的問題,
這是內政部有關停車位罰則罰款要不要繳的問答:(我不太認同喔!)
Q46. 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來函所述亂丟垃圾或製造噪音等行為應屬違反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故規約如有罰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必要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你們主委可能是看到了上面的這一段,也混淆了用法,也擴權了,才會揚言請市政府的人來開罰。也許他是擅於玩法又習慣於支使別人~尤其是逼具有公權力的人~來逞其目的的人,這種人來管社區,只要不貪圖私利,社區應是有一定的水準與正軌。…會有人嫌也會有人肯定,且肯定的人會多於厭嫌的。
回到主題:
(一)可否於臨時動議中修改社區規約與管理辦法?
並沒有一個法律、一條法規說不行,應該是可以的。但要看你們的規約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若規約未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該案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時,尚非條例所不許,其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32、34條規定,看似成立。
且插一段話,先說明內政部於民國五十四年內政部公告的「會議規範」已喪失行政命令位階。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而「規範」兩字在54年為當時行政命令的用詞,該條曾修改刪除掉規範一項,而最高法院85年8月29日85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裁判:會議規範已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令。因此目前行政院訂有行政院會會議規則,為一般行政機關開會的準則,各種社團、組織與機構若仍要以會議規範為議事規則,須於該組織的會議上議決通過以會議規範為該組織的議事規則,否則,該組織是無規則可言。
(二)朝這方面想吧:「具罰款性質的公寓大廈規約非當然拘束全體住戶」。
有疑義的是,管理委員會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機關,可否向住戶罰款呢?實務見解有認為,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例如:罰款(限制財產權),需基於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才可為之,而公寓大廈住戶的關係是屬私權關係,若於私人團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決議方式制裁少數人的話,如同允許法治社會下有私人執法。故公寓大廈規約決議事項,若涉及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權利者(例如:罰款),除非該等決議內容獲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可認為是全體住戶均簽屬了一份契約,基於私法自治而應受拘束外外,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強行課與未出席會議者法律所無之義務,故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該規約之約定處罰未參與決議的住戶。就例如:管委會可不可以說你們家不拆鐵窗就立規約說要罰5000元?當你不繳的時候就請市政府來開罰?而市政府也會依的的說法來開罰單?我給個簡單的答案吧:他要收500元的罰款,請他上法院告吧!!他會告贏你再來繳。
(三)也跟他玩一下文字遊戲,若你們的規約只提到「汽車停車位」而不是「小型車停車位」的話,你可以正面回應:無論在什麼法規,「汽車」市包含機車的!要寫「小型車」才是可以排除機車的。交通安全法規,處罰條例,空污法….都是給「汽車」的定義都是:包含機車。
(四)用其他的方法來解決:
1.告訴主委,你會用民法第56條,,到法院提告,聲請該次會議決議無效撤銷,不管輸贏你都要他跑法院。
2.連署的內容為再次召開區權會:提案
(1)指罰五百元的規約為違反重大事件不得以臨時提案方式通過,也指責其為違法決議,要求:正式提案討論。
(2)主委太霸,要求罷免主委。
不要管你的內容是否合法,不要與之辯論,就讓1/5的住戶連署,他就要召開區權會,不召開,就換你要求市政府來罰他,並指定召集人。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3-03-06T09:27
換個角度請問A機車或B汽車未經授權違規佔用他人C機車位或D汽車位不算侵權行為嗎?若因此讓C車位主或D車位主必須在社區外繳付停車費另尋車位所耗損的金錢與時間要如何求償?
社區大樓外的道路,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開罰或拖吊,但社區大樓內的停車場,卻是屬於私有財產,警方無法干涉,社區大樓區權會所訂的規約,又不可以鎖車,也不能拖吊,對違停者如何約束?如何遏阻?車位遭到侵占者的權利誰來保護?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3-03-08T11:05
(1)
除非社區另有規定,例如規約...,否則沒有不能以臨時動議的方式來修改規約的規定。
(2)
除非社區另有規定,否則沒有該連署有效的規定。
(3)
就個案而言,不會被罰。因為「罰款」並不是「公共基金」,同時將罰款「納入」公共基金,似是在規範管委會如何處理該罰款而己。

(急)我方無照機車撞汽車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3-03-04T00:00
事發於今天早上在台中豐原騎機車往台中市區的路上
在中山路2段上撞上一輛轎車後座與後車箱的中間.
當事�� ...

五專護理科(免試)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03-04T00:00
我想讀護專我免試的PR值是33可是我不知道中台和仁德哪一個分數進去的機會較大?拜託幫我一下atat我是台中人

((((((急、急、急))))))被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3-03-04T00:00
我妹在上班途中跟別人發生擦撞我妹從往桃園方向的介壽路右轉到建國路,對方騎在我妹後面(不到一個車身的距�� ...

因為施工單位而造成車禍,該如何索賠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3-03-04T00:00
前二天發生車禍
主要是因為在十字路口旁,左方有施工單位使用施工圍籬,造成我左角視角喪失
而我是從支� ...

有關勞基法雇主應負的責任~很急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3-03-04T00:00
請問各位知識+的各位先進,我們店是一般用鐵盤的牛排館,不幸近日有工讀生不慎送餐時,因不小心燙傷手部,請問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