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集團 要不到錢 於債務人家門前 放置 金紙冥紙
並未加註任何 字眼 (例如:小心一點、不還錢就對你不利)
僅單純的放置 金紙冥紙 或以郵寄方式 寄送冥紙給債務人
這樣是否構成 恐嚇罪?
個人見解 若未加註任何恐嚇的字眼 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
恐怕難成立本罪
另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
亦不能成立本罪
惟 金紙冥紙 除了讓人有觸霉頭 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影響正常生活
這樣的情況 僅能報警備案 但要以恐嚇論處 似乎還有一段差距
請問版上各位大大 ... 這樣的情況 能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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