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概要:某一天的晚上我在西門捷運站的廁所遺漏了一個紙袋(裡面裝有物品)大概20分鐘後我才想起來但我已經坐捷運到別的站我立刻就請站務人員幫忙聯絡西門站幫忙找結果是沒有找到我有登記遺失物招領大概等了十天我有大略確認過警廣,捷運,派出所等等的失物招領沒有意外應該是被拿走了在我的查詢只要能有證據證明拿走的那個人是以不誠實的方法占為己有就算觸法請問我這樣理解有錯嗎?如果沒有我該找哪一個單位進行追究請大家幫幫忙那是一�
拾遺不報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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