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侵占遺失物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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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手機遺失後,始獲人並未告知或送交警局,這樣可以告始獲人侵佔罪會成立嗎?

2.如果今天中午始獲手機,而下午1~6點須上課,所以並未立即送交警局,
但也沒立即連絡失主,並打算有空再送交警局,
這樣始獲人被提告侵佔罪或侵占遺失物罪會成立嗎?

3.同例2若今日遺失(忘)物為筆電.翻譯機等並無失主聯絡方法,
始獲人怕電子商品易碰損而帶回,並打算隔天送交警局,
若失主當晚得知始獲人但並未連絡始獲人而直接提告侵占會成立嗎?

4.若失主遺失(忘)物現場有監視錄影器,錄到拾獲人身影,
拾獲人欲在隔日送交警局,但在尚未送交前已被失主報警,
這樣提告侵占罪會成立嗎?

5.如果走在路上,掉了手機(遺失物),發覺後回現場,
發現剛被拾獲人撿到,但因拾獲人要求驗證是否為手機本人,
而未立即歸還,並請失主提出證明,而失主無法立即提出證明
失主可否告拾獲人意圖侵占?

例1是失主立場
例2是拾獲人立場

若拾獲人得知失主後有意歸還是否告訴仍會成立?

其實這個是我最想問的兩個
1.若失主手機遺失後,拾獲人並未有送交警局之意圖,並拆解手機研究毀損有主物
並丟棄有主物,失主尋獲後,不知道拾獲人是誰,該怎麼提告。

2.若失主手機遺失後,放在拾獲人機車上,但拾獲人心急回家,立即開摩托車箱,
導致手機掉落地面毀損,若失主看見此情況可以告拾獲人什麼罪名嗎
拾獲人是否有負責賠償損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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