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關於三等親的限制 - 法律Ina · 2010-05-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有誰了解公家機關的法令最近因被主管告知我是機關首長的姪女所以較不適任待在原單位但因我是在首長上任前就已在公家機關擔任臨時人員一職以前也沒聽說過這樣會受限於三等親的限制而被迫離職請問現在我若繼續留任會讓首長違法嗎還有他們說要等最新ㄉ解釋令下來才能決定我ㄉ去留但是解釋令要一哪個部門為主呢首長能自己決定嗎法律All CommentsIrma2010-05-1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因為你是在機關首長就任前已到該機關上班,因此沒有違反該法的限制,惟如果你是臨時人員要變為臨時約僱人員或技工、工友就有違反第5條的定義將「利益衝突」之意義予以訂明,至於其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違反第7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既應自行迴避,自不得假借職權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至於法令的主管機關Related Posts「急」我想考保母或幼保執照請問這在四技二專該選什麼科系?勞工歧視孕婦公同共有土地部份被設定地上權100年高考戶政與勞工行政比較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