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罰單追溯期及執行命令-請法律高手解答(行政執行法)
今天剛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處通知,打去詢問之後知道是有關92年及93年的交通違規罰單,但因為當時機車並不是本人使用,所以不知道有違規的狀況,想請問以下幾點:1.92年及93年的罰單,不是應該在五年內就會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執行處通知?為何我現在才收到?那這樣是否已過了追溯期?2.若是確定已過了追溯期,可以不要繳交罰金,那後續我應該要怎麼申訴?或是請教哪個單位?麻煩高手教教我吧….真的不想去付這冤枉錢………..QQ贈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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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chel
從您違規日起算~1.監理單位3年內沒寄催繳裁罰書或者有寄沒收到
2.有收到催繳裁罰書,5年內沒送法院強制執行其次,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三年處罰權時效規定,若監理所或裁決所在三年(從違規行為發生算起至做成處罰)內沒有做出裁決,同樣也會失去時效。第三階段則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也就是經過訴訟程序確定起五年之內,沒有繳交罰款就過了追訴期。而且,上述三種情況,只要任何一種過了追訴期,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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