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0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站上有人走法律途徑要債,對方明明有錢花用卻表示名下沒有財產,氣到想去對方公司門口舉牌抗議欠錢不還。舉牌不會讓錢回來,還可能衍生新的糾紛;真正能讓錢回來的,是先拿到「執行名義」,再請法院扣薪水、查封財產。對一般人來說,拿到執行名義最便宜的兩條路是支付命令和小額訴訟。
兩條路怎麼選
| 支付命令 | 小額訴訟 | |
|---|---|---|
| 適用 | 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第 508 條),沒有金額上限 | 請求給付金錢等,10 萬元以下(第 436-8 條) |
| 裁判費 | 500 元(第 77-19 條) | 10 萬元以下 1,000 元(第 77-13 條) |
| 要開庭嗎 | 不用,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就裁定(第 512 條) | 要,可以在夜間、假日開庭(第 436-11 條) |
| 對方不理會 | 送達後 20 天沒異議,可作為執行名義(第 521 條) | 判決確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 |
| 對方反對 | 20 天內異議,不必附理由,改走訴訟(第 516、519 條) | 上訴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 436-24 條) |
| 適合 | 對方大概不會爭執,只是拖著不還 | 對方會爭執金額或借款事實 |
以朋友欠 3 萬元為例:聲請支付命令繳 500 元;對方不理,20 天後就能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異議,案件改走訴訟,3 萬元屬於小額程序,裁判費是 1,000 元,已繳的 500 元依第 519 條算入訴訟費用。
小額訴訟可以用司法院訂的表格化訴狀(第 436-10 條),不一定要請律師。
支付命令的兩個限制
- 送不到就失效:第 515 條規定,支付命令發出後 3 個月內無法送達債務人,命令失其效力。第 509 條也規定,需要公示送達或送到國外的,不能用督促程序。所以要先確認對方的住所
- 要能說明請求:第 511 條要求寫明請求的標的、數量與原因事實,並「釋明」債權,借據、轉帳紀錄、訊息截圖都有幫助
拿到執行名義之後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列出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與其他依法律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把未經異議的支付命令列為其中之一。
| 步驟 | 內容 | 條文 |
|---|---|---|
| 聲請強制執行 | 執行費:未滿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每百元 7 角 | 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 |
| 查無財產 | 法院命債權人 1 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
| 仍查無財產 | 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
以 3 萬元計算,執行費是 3 萬 × 0.7% = 210 元。站上有人問多年前的債權憑證怎麼查,就是第 27 條發的這張憑證:債務人當時名下沒有財產,債權人拿著它,等債務人有薪水或財產時再聲請執行。
不適用的情況
- 對方沒有固定住所:需要公示送達的,不能聲請支付命令(第 509 條),要直接起訴
- 超過 10 萬元:不適用小額程序;50 萬元以下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第 427 條),超過則走通常程序
- 有本票的:本票可以依票據法另外聲請本票裁定,程序不同,本文沒有整理
- 刑事部分:本文只整理民事上的追討程序;是否另外構成詐欺等犯罪,要由檢察官與法院個案判斷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實際該怎麼做
- 整理證據:借據、轉帳紀錄、對方承認欠款的訊息
- 確認對方目前的住所,支付命令要送得到
- 對方不太會爭執的,先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第 510 條準用第 1 條),繳 500 元
- 對方異議或會爭執的,10 萬元以下用小額訴訟,可以用表格化訴狀
- 拿到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後,查報對方的薪資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不要自行舉牌、張貼公告催討
常見問題
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
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就裁定(第 512 條),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就可以當作執行名義(第 521 條)。
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怎麼辦?
依第 516 條,債務人可以在送達後 20 天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第 519 條),案件改走一般訴訟程序,已繳的督促程序費用算入訴訟費用。
小額訴訟的金額上限是多少?
第 436-8 條:請求給付金錢等,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程序;50 萬元以下,雙方以書面合意也可以適用。10 萬元以下的裁判費是 1,000 元(第 77-13 條)。
借錢多久沒要回來就要不回來了?
一般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民法第 125 條);利息、租金等 1 年以內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是 5 年(第 126 條)。聲請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可以中斷時效(第 1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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