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如何處理??
接到一個要求補限制性開標的案子,情況是這樣的:一個設備臨時損壞,因為關係到生活的便利所以底下單位自行就已先找廠商維修完畢了但是現在卻要我們幫他們補一個限制性開標(金額約40萬)不然他們無法結報請問這樣的狀況該如何處理??除了幫他們開標之外,有無其他的解套方式??…Showmore
網友回覆 3
- Regina
先審視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情形如有的話再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和第6條補程序不要製造一個假招標案會涉及偽造文書和圖利罪的如果無計可施的話請承辦單位上簽具實報告前因後果自請處分契約之成立可依民法不是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契約就失效最高法院迭有判決所以自請處分負行政責任總比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好吧自行衡量一下吧祝福你們...Showmore
- Bethany
除了依relax大大所述先審視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情形如有的話再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和第6條補程序若無,簽請自行處份外要付款,二種方式提供參考1.簽請補辦,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不採公告方式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2.請廠商提起訴訟(採購法規定有所欠缺但廠商又實際履約請款實務上是真的用到過)...Showmore
- Queena
先確認一件事,版主所提到的,施作廠商與補辦限制性招標的廠商是否是同一家?小弟我在此先假設為同一家。如此情形,應該屬於未議價先施作之情形,這在政府機關裡,是很普遍的事,但是,多數機關,會先與施作廠商於施作前不論是正式或是非正式,都應有個書面協議,先確認內容是雙方都接受的(成交價錢可先不用協議),然後,一面施作,業主一面走編預算辦理招標的程序,很多時候,都是完成後,招標程序還沒跑完,因為事先已經就業主需求及廠商意願達成初步協議,所以,剩下的僅僅就是在公開場合中討價還價的議價程序了,像這種情形,通常是雙贏(業主解決了急迫性問題,廠商多完成一筆生意),如果,議價過程中,因為機關底價砍得太低,有可能會迫使廠商議價意願降低(當然也有可能是機關故意噱廠商),但,至少業主會贏,事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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