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修繕,說我家漏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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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dayhsu (monday)》之銘言:




高等法院 98 年度 上易 字第 1804 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96年6月23日、同年7月18日撥打電話
至乙○○行動電話及工作場所電話,向其恫稱「要你法院跑
不完」、「要告你殺人罪」、「告到你去做無期徒刑」等語
,而以上開加害自由之事恐嚇乙○○,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
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訊據被告否認有何恐
嚇之意,辯稱:伊是正當合法通知他人等語,查被告上開所
稱將對告訴人乙○○提告之意,係屬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行
使,而被告將提告之內容是否成立,仍有待檢察官之調查及
法院之審理,非被告所能左右,尚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自不該當於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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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Megan2019-04-15
意思是可以告他恐嚇,但成不成罪,要經法官認定嗎?謝
謝您
Harry avatarHarry2019-04-20
不是,這個是對方恫嚇要告他殺人等等,法院認為提告是訴
Kama avatarKama2019-04-25
訟權行使,而且提告內容(殺人罪)是不是成立還要經過檢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4-27
察官調查和法院審理,所以不構成恐嚇罪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5-02
揚言刑事提告都不構成恐嚇,況且是民事
Callum avatarCallum2019-05-05
了解了,謝謝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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