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刑法上的過失的內涵與分類疑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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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1-05-25T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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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救災義工被法官判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能否請問版上高手惠予一一提示
以下五個問題的答案?十分感謝啊.....

1.請問刑法上所謂的過失,學理上有分門別類,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嗎?




依照法官在上述義工案例的說明(我複製判決原文如下):

====
故相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消防、義消人員或救難隊員就災害應對之知識與技能上,
應具有較高專業;而受災民眾接受救助時,常處於驚慌緊張之心理狀態,
更需依賴消防、救難人員之專業判斷及指導,俾能在危險急迫環境中求生。

準此,消防、救難人員是否已盡注意義務之判準,本院認

須以渠等執行勤務時,能否適當運用專業技能及裝備,提高受災民眾生存機會為基礎,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
參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
===

2.請問依照法院上述的說法,可以歸類為這些義工因此在過失責任上負哪種過失責任呢?
我因為自己功力上沒把握,還是請版上專家幫忙解讀法院的意思。


3.請問,民法的侵權行為上,若沒特別在條文中寫明「重大過失」或「善良管理人」義務
,只寫「負過失責任」..,或「因過失而...」時,則解釋上,這些只單純寫了過失兩個字
的條文,是指哪種過失: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有解讀的原則嗎?



4.在無因管理方面呢?若某特定條文有寫善良管理人義務或重大過失,則還好判斷;
若其他某些條文也是只寫了過失兩個字,那麼無因管理上,通常是指哪種過失呢?



5.具體輕過失通說是指「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注意的程度」;
重大過失是指「『一般人』注意的程度」。

換言之學說認為自己處理自己的事務會比一般人而言較為注意。我能理解。

但我只是有個疑問:萬一有個神經大條的人,他處理他「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
平心而論的確反而還不如一個其他普通人注意的程度。那在法律的公平性上怎麼辦?

如果他在某個依法是要求具體輕過失程度的法條情況時,反而他可以抗辯成功:
他沒說謊、他真的就是神經大條,所以已經盡了他處理自己事務一樣的注意程度;
所以他沒(法條所要求的「具體輕」)過失....他以上這種說法成立或不成立。

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是?

十分感謝版上專家的撥冗指點.....因為我程度不足,自己看書實在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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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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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1-05-26T16:28
5.的答案就是民法第二二三條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1-05-31T11:42
啊~十分感謝樓上,我竟沒注意該條;其他四題懇請高手撥冗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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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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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1-05-25T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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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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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1-05-25T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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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1-05-25T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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