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6條-2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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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1-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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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常情況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這句話我看不懂,麻煩請大大解釋、舉例,謝謝。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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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1-10-28T11:24
我國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此與英美法在損害賠償範圍的衡量上,可以說是殊途同歸。因為違約的損害賠償風險,應該讓訂約人在訂約時有所預見,並讓彼此評估發生風險之可能性以決定契約之條件。因此在解釋上,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可得預期之利益」,在解釋上也必須是違約的他方就損失的利益有預見的可能性時,始得加以請求。例如賣東西與他方時若有違約情況,對於買方必須額外花費向第三人購買之金錢,或者是其轉售後可得之利潤是可以合理預期的,故賣方應予以補償。但若是買方打算將購得產品拿去大型展示會,以獲得新的商機的話,則就失去新商機的損失並不能夠向賣方請求,蓋賣方事實上並無可能瞭解到買方的全部意圖。此時除非買方清楚的告知賣方其購買之作用,說明違約之風險,否則此部分似不宜承認買方得以請求期待利益之損失,以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所失衡。
依據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

勞保退休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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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1-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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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1-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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