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幫忙作答一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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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機械作業員,每日均以機車代步自住家往返A公司,100年3月1日早上於每日騎車上班必經途中,為乙駕車不慎擦撞,制甲頭部重創,經送醫治療後,現經診斷呈植物人狀態。試問甲可否向A公司求償,及其求償之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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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avatarDavid2011-06-21
傷病給付(工資補償) (1)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指住院醫療期間,尚無法回工作崗位,不應急著出院),兩年內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補償,但已由勞保給付部份得予抵充。(勞基法59) (2)勞工因職業傷害(病)不能工作, 自第四天開始可請領月投保薪資的70%其餘不足薪資由老闆負擔,每半個月領一次,最多請領一年。(勞保條例36) (3)若經過一年尚未痊癒,可再續領月投保薪資的50%,其餘不足薪資由老闆負擔,最長期限一年。(勞保條例36)   三、殘廢給付(殘廢補償) 注意:殘廢給付在兩年內請領皆有效,但請領殘廢給付後,不得再請領住院醫療給付(仍可請領門診給付)應侍治療結束後再行請領。 (1)勞工職業傷害(病)治療後,經醫師診斷,證明身體成為殘障符合殘障給付(勞保條例54)。(殘廢補償標準請參見勞保條例之附表二 ◎殘障給付金額=給付天數×投保薪資 (2)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所審定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但已由勞保付部份得予抵充(勞基法59)。 ◎殘廢補償金額=給付天數×平均工資 ◎殘廢補償金額-殘廢給付金額=老闆除勞保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