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69條是這樣規定的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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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69條第三項規定:「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是指說譬如船上之受僱人抽菸
過失造成船上貨物的毀損滅失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都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那託運人的貨物能不能送達目的地好像單純要看"運氣"了
感覺海商法的規定大多是有利於運送人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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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09-06-06
是啊 海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就是在促進發展航運 所以有些
Hardy avatarHardy2009-06-09
概念跟民法中觀念有異...
Madame avatarMadame2009-06-09
先不好意思糾正一下 本條不分項 您指的是第三款 而本款
Poppy avatarPoppy2009-06-09
在修法前是有包含了履行輔助人的,所以當時,如果是履行輔助
人或其他代理人所致火災,運送人仍不得免責...但修法後採
Agatha avatarAgatha2009-06-13
不同見解,因為運送人在運送途中無法支配代理人行為,所以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09-06-17
如果如您所說,是履行輔助人所致,運送人仍可據以免責...
Jessica avatarJessica2009-06-21
所以原po最後一句是本法意旨沒錯,也是海牙威斯比公約傾向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06-25
很謝謝您的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