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以下狀況的敘述是否正確
一名國小學生使用學校的公共電話,在下課時間無故撥打119火警電話。
此行為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不予處罰。
但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五項,此行為屬故意,故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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