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法律
By Aaliyah
at 2009-04-25T17:23
at 2009-04-25T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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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其舉例: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解除權行使後 正確的邏輯推演應該會變成這樣
乙-->甲 380萬履行利益賠償
甲-->乙 不可為任何請求 因為契約已經不存在
當然這樣跟 1.的結果相較
會感覺有點不公平 甲同樣要賠償乙 但乙卻不用為任何支付
這時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條之1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如上述 不一樣
2.的情形 甲沒任何請求權 只是可以主張損益相抵掉350萬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其舉例: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解除權行使後 正確的邏輯推演應該會變成這樣
乙-->甲 380萬履行利益賠償
甲-->乙 不可為任何請求 因為契約已經不存在
當然這樣跟 1.的結果相較
會感覺有點不公平 甲同樣要賠償乙 但乙卻不用為任何支付
這時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條之1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如上述 不一樣
2.的情形 甲沒任何請求權 只是可以主張損益相抵掉350萬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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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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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09-04-29T16:31
at 2009-04-29T16:31
By Selena
at 2009-04-30T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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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09-05-02T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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