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被告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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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客運公司擔任駕駛員.發生了事故.我正要轉灣對方騎機車與我碰撞對方有受傷.因賠償金額談不成.告我過失傷害他的傷勢是腳底擦傷縫了20多針請問...傷害的形著責會很重嗎?對方怎麼沒告公司.我是替公司開車的.那公司要負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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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11-29
因您是開公司車也就說明您在就業場所工作,如果對方提告應屬刑法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其條例略述如下: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通常公司均會推給員工自行了斷,現在企業主沒那麼多善心人士,雖然對方受傷,請您先瞭解發生事故的真正原因,在交警到達前是否破壞了現場,機車騎士有沒有過失,如果雙方都有過失,
Hazel avatarHazel2010-12-01
車是你開的,當然是告你萬一你賠不出來,對方就會告公司要求連帶賠償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11-30
他的傷勢是腳底擦傷縫了20多針擦傷是不用縫撕裂傷才需要縫腳底縫20多針就等於前到後整個腳底都被例如刀割一樣穿拖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