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假新聞 或網路流傳散播的假訊息假資料
我個人覺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這條有點
薄弱?
安寧而字 讓我覺得他可以使用的範圍很小。。。
在這個網路充斥各種謠言假訊息的時代
是否應該增訂條文
尤其最近公投門檻降低 隨便都一個公投成案 而憲法與公投法賦予公投的力量實在有點大
包括法律創制與複決權。。?
如果因為一些假新聞假資訊而影響公投的過程與結果 那未來影響的是整個社會與國家吧
?
63條是否有點薄弱 應該再增訂新法條??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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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這條有點
薄弱?
安寧而字 讓我覺得他可以使用的範圍很小。。。
在這個網路充斥各種謠言假訊息的時代
是否應該增訂條文
尤其最近公投門檻降低 隨便都一個公投成案 而憲法與公投法賦予公投的力量實在有點大
包括法律創制與複決權。。?
如果因為一些假新聞假資訊而影響公投的過程與結果 那未來影響的是整個社會與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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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條是否有點薄弱 應該再增訂新法條??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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