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及毀謗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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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五年前有個女生因家裡困難認識了某男結果就發生了......那年他才15歲<超想打人>如今因被現任男友發現也有找當初的人理論過一番對方也坦承有過,那可以告他誘拐未成年嗎??================↑↑↑↑↑↑↑↑↑=================今天如果以紙張發佈某人做過這些骯髒事因為這個事情害他離婚那今天還會被告毀謗罪嗎??ps:如果以紙張發佈那"有指名"跟"沒指名"的差別在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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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ra avatarElvira2013-10-10
女方15歲...一方未成年者,不論是否自願皆該當刑法27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規定性自主權是滿16歲以後的事,本案女方僅15歲,所以就算女方願意也不可以
Joseph avatarJoseph2013-10-12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請求權是6個月已經超過請求權了無法再提出了受害者不可以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