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少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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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049 (joker)》之銘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2號

乙○○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甲○ ○○○ (中文姓名為阮吉姆,下稱阮吉姆)
係夫妻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一未滿16歲之子阮○俊
(民國101 年2 月間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緣乙○
○與阮吉姆因婚姻出現問題,竟基於和誘阮○俊脫離其監督
權人之犯意,於104 年1 月30日上午9 時許,利用阮吉姆出
門上班之際,未經阮吉姆之同意,而逕將其子阮○俊帶離渠
等所共同居住之桃園市○○區○○○街0 號7 之1 樓並帶往
他地,復將其個人之行動電話關機,令阮吉姆無法與之聯絡
,而使其子阮○俊脫離阮吉姆之監督而移置於其支配範圍內
。嗣因阮吉姆無從得悉阮○俊所在而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申告,而乙○○於104 年7 月間將阮○俊帶回後,方
分別查悉上情。



這個是未成年男生被女生帶走,關掉手機,帶離居住地點
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從成立條件來看很難,不關掉手機,有定期跟家長聯絡,判刑機率不高
但是被告就是麻煩 = =|||

另外就是文中的女生感覺就是叛逆期,一堆問題的那種類型
誰知道會不會哪天跟男生吵架後來個一哭二鬧三上吊?

建議就是未成年別碰,出事了都很麻煩,堅持交往的話就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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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8-10-17
感謝分享案例,我們還一直以為是要達成超過24小時、有誘拐
證據才能成立
Ula avatarUla2018-10-19
"誘拐"證據到不是那麼重要,帶離家關手機就成立了
Daniel avatarDaniel2018-10-22
這是因為當事人未滿16歲...
Olga avatarOlga2018-10-25
原文的女生也未滿16阿...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10-27
我超過16歲 有沒有人要誘拐我 0.0/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8-10-31
沒有 (一秒
Erin avatarErin2018-11-01
我要吉樓上直接歧視! QAQ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1-05
可是和誘不是20以下嗎,有沒有16判決應該都差不多吧
Donna avatarDonna2018-11-06
那就用略誘吧。略誘判更重。
Edwina avatarEdwina2018-11-10
不過感覺你好盧哦。到底是你還是你朋友啊?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11-13
大多幫朋友代問法律的,通常是朋友本人XDD
Leila avatarLeila2018-11-15
整天發表歧視女性身體的言論,誰想誘拐你
Sandy avatarSandy2018-11-19
認識10幾年的老朋友了,雖然平常都對他開玩笑要預防性羈押,
但是真的出事能幫問清楚的還是應該問清楚
Donna avatarDonna2018-11-23
問清楚也沒用 因為你不知道承辦檢察官/法官會怎麼想
Gary avatarGary2018-11-24
法律都會有一個自由心證的空間 沒人知道會遇到怎樣的心證
同樣的事情,A法官認為無罪,B法官認為有罪,而且都解釋得通
這是實務上會遇到的狀況....
Wallis avatarWallis2018-11-28
既然想問清楚,為何不請他直接到法院問免費的法律諮詢?請他
攜帶身份證,諮詢時間約20分至25分
Sandy avatarSandy2018-12-02
可以自首 讓檢察官證據不足不起訴 之後因為一案不再理就
無敵了
上面這個方式是開玩笑的 別當真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12-03
樓上正解
Emma avatarEmma2018-12-04
我記得有看過的不起訴案例,原因是被告是為了避免發生
危險才將孩子接過來安置,並且有持續聯絡家長、勸說孩
子返家,明顯不符合和誘略誘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