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告訴乃論,自訴與公訴的問題 - 法律
By Elizabeth
at 2010-05-29T22:54
at 2010-05-29T22:5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yde7621 (華碩品質以卵擊石)》之銘言:
: 就小弟"有可能錯誤"的認知
: 公訴--1.由檢察官追訴犯罪,其中包含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國家公益立場,較無問題)
: 2.經由被害人提起告訴,經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時,進行追訴犯罪的告訴乃論
: 也就是說,不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只要是檢察官擔任原告就是公訴
: 差別在非告訴乃論的案子,檢察官有義務追查並主動提起告訴
^^^^^^^^^^^^^^^^^^^^^^^^^^^^^^
這句話有三個重點 請看法條
1.刑訴228I: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沒有提到對於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有什麼處理上的分別)
告訴乃論之罪並不是要經過被害人之告訴才可偵查
檢察官對於犯罪偵查有積極性,只要是聞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可開始偵查
2.刑訴25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沒有提到如果是告訴乃論就不能提起公訴)
3.刑訴252 V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這是指告訴人本來有提起告訴,但是之後撤回
或是提起告訴之時已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但是偵查完還沒有等到被害人來提起告訴 依然可以提起公訴
只是受理的法官就會叫書記官打電話給被害人
問他要不要提起告訴 如果他說不要提告 或是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法官就會下不受理判決
甚至檢察官還可以不管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
還是把這案件提起公訴
因此「理論上」可以發生這樣的事情:
檢察官在看電視八卦節目時 看到有個女藝人上電視說她被老公打
結果檢察官就要警察找那位女藝人跟老公來作筆錄
女藝人明明已經對警察說不要告名人老公了
檢察官也不管 直接把女藝人的老公以普通傷害罪起訴
這時候受理的法官看了偵查卷宗
裡面有驗傷單 證明女藝人有被打的事實
裡面有老公的警訊筆錄 老公自白有打老婆
裡面有女藝人警訊筆錄 女藝人說我好愛我老公 雖然他打我 但是我不會告他
最後是檢察官起訴書
這時候法官會把書記官叫過來,說:
「你幫我打電話問一下檢察官,現在是要檢察官自己撤回起訴,還是要我下不受理判決」
然後法官會自己在那邊碎碎念:「這檢察官是有什麼問題嗎?沒事找事作!」
以上可知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可以起訴
但是要看看有沒有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
然而檢察官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管這些不起訴處分的事由逕行起訴
(沒有違法的問題,只是會被其他檢察官同事笑很瞎而已,而且可能會被扣分)
既然檢察官提起公訴 也就是訴訟已經繫屬於法院
法院就應以一個判決來終結這個訴訟程序 也就是「結案」
只是這個案件因為缺乏訴訟要件,也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因此法官不能為實體判決,而是依302-303為相應形式判決
: 自訴--由被害人自行提出,必為告訴乃論
: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一經報案就為檢察官受理成公訴,無自訴可能
請看刑訴323I: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
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這裡以殺人跟普通傷害來作比較
在殺人罪的情況:
某甲被某乙殺死了 某丙是某甲的配偶 某丙超積極的第二天就把證據都給準備好
自訴代理人也委任了 馬上去法院提起自訴
這時候檢察官還不知道某甲被殺這件事情咧
這時候法院就要進行實質審理,對某乙下有罪或無罪判決
相反的,某甲被殺後,警察馬上到場,而且報請檢察官偵查,
這時候某丙就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如果檢察官偵查中某丙還是提起自訴,法官就會依303I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下不受理判決。
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了,某丙也提起自訴,法官就會依303I II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這兩個理由下不受理判決。
在普通傷害罪的情況:
這個就單純多了
不管檢察官是否已經偵查了 被害人就是可以直接提起自訴
但是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 被害人才提起自訴
那法官就會依303II款: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下不受理判決。
: 但是小弟在看考古題的時候發現一題:
: 小寶在逛街時遭歹徒搶奪手提包,如果他選擇直接向法院對該名歹徒提起刑事訴訟
: 請求法院判處歹徒搶奪罪刑,則上訴此種程序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 (A)上訴 (B)公訴 (C)自訴 (D)告訴
: 答案是C 我作答也填C 但是這種事實際可能發生嗎?
: 因為搶奪罪不是非告訴乃論嗎?
: 那在小寶提出告訴時不就會變成檢察官追訴犯罪的義務了? 之後應該會是公訴吧?
^^^^^^^^^^^^^^^^^^^^^^^^^^^^^^^^^^^^^^^^^^^^^^^
題目都說「如果他選擇直接向法院對該名歹徒提起刑事訴訟」
就是已經跳過檢察官了
是因為你一直認為有犯罪情事發生 被害人就會去找檢察官哭哭才有這樣的誤會
: 還是小弟的認知有問題,非告訴乃論也可以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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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小弟"有可能錯誤"的認知
: 公訴--1.由檢察官追訴犯罪,其中包含非告訴乃論(這代表國家公益立場,較無問題)
: 2.經由被害人提起告訴,經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時,進行追訴犯罪的告訴乃論
: 也就是說,不論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只要是檢察官擔任原告就是公訴
: 差別在非告訴乃論的案子,檢察官有義務追查並主動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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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有三個重點 請看法條
1.刑訴228I: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沒有提到對於告訴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有什麼處理上的分別)
告訴乃論之罪並不是要經過被害人之告訴才可偵查
檢察官對於犯罪偵查有積極性,只要是聞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可開始偵查
2.刑訴25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沒有提到如果是告訴乃論就不能提起公訴)
3.刑訴252 V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這是指告訴人本來有提起告訴,但是之後撤回
或是提起告訴之時已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但是偵查完還沒有等到被害人來提起告訴 依然可以提起公訴
只是受理的法官就會叫書記官打電話給被害人
問他要不要提起告訴 如果他說不要提告 或是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法官就會下不受理判決
甚至檢察官還可以不管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思表示
還是把這案件提起公訴
因此「理論上」可以發生這樣的事情:
檢察官在看電視八卦節目時 看到有個女藝人上電視說她被老公打
結果檢察官就要警察找那位女藝人跟老公來作筆錄
女藝人明明已經對警察說不要告名人老公了
檢察官也不管 直接把女藝人的老公以普通傷害罪起訴
這時候受理的法官看了偵查卷宗
裡面有驗傷單 證明女藝人有被打的事實
裡面有老公的警訊筆錄 老公自白有打老婆
裡面有女藝人警訊筆錄 女藝人說我好愛我老公 雖然他打我 但是我不會告他
最後是檢察官起訴書
這時候法官會把書記官叫過來,說:
「你幫我打電話問一下檢察官,現在是要檢察官自己撤回起訴,還是要我下不受理判決」
然後法官會自己在那邊碎碎念:「這檢察官是有什麼問題嗎?沒事找事作!」
以上可知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可以起訴
但是要看看有沒有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
然而檢察官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管這些不起訴處分的事由逕行起訴
(沒有違法的問題,只是會被其他檢察官同事笑很瞎而已,而且可能會被扣分)
既然檢察官提起公訴 也就是訴訟已經繫屬於法院
法院就應以一個判決來終結這個訴訟程序 也就是「結案」
只是這個案件因為缺乏訴訟要件,也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因此法官不能為實體判決,而是依302-303為相應形式判決
: 自訴--由被害人自行提出,必為告訴乃論
: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一經報案就為檢察官受理成公訴,無自訴可能
請看刑訴323I: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
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這裡以殺人跟普通傷害來作比較
在殺人罪的情況:
某甲被某乙殺死了 某丙是某甲的配偶 某丙超積極的第二天就把證據都給準備好
自訴代理人也委任了 馬上去法院提起自訴
這時候檢察官還不知道某甲被殺這件事情咧
這時候法院就要進行實質審理,對某乙下有罪或無罪判決
相反的,某甲被殺後,警察馬上到場,而且報請檢察官偵查,
這時候某丙就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如果檢察官偵查中某丙還是提起自訴,法官就會依303I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下不受理判決。
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了,某丙也提起自訴,法官就會依303I II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這兩個理由下不受理判決。
在普通傷害罪的情況:
這個就單純多了
不管檢察官是否已經偵查了 被害人就是可以直接提起自訴
但是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 被害人才提起自訴
那法官就會依303II款: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下不受理判決。
: 但是小弟在看考古題的時候發現一題:
: 小寶在逛街時遭歹徒搶奪手提包,如果他選擇直接向法院對該名歹徒提起刑事訴訟
: 請求法院判處歹徒搶奪罪刑,則上訴此種程序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 (A)上訴 (B)公訴 (C)自訴 (D)告訴
: 答案是C 我作答也填C 但是這種事實際可能發生嗎?
: 因為搶奪罪不是非告訴乃論嗎?
: 那在小寶提出告訴時不就會變成檢察官追訴犯罪的義務了? 之後應該會是公訴吧?
^^^^^^^^^^^^^^^^^^^^^^^^^^^^^^^^^^^^^^^^^^^^^^^
題目都說「如果他選擇直接向法院對該名歹徒提起刑事訴訟」
就是已經跳過檢察官了
是因為你一直認為有犯罪情事發生 被害人就會去找檢察官哭哭才有這樣的誤會
: 還是小弟的認知有問題,非告訴乃論也可以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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