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贈子ㄧ筆土地,
已辦理移轉登記,
後來反悔想取得土地,
於是雙方去公所調解,
雙方合意撤銷贈與,
要依民法412條撤銷贈與。
原因是子未履行耕作負擔。
我的看法是撤銷權應由單方行使(受侵害的),走法院判決,
然後他想做調解回復所有權登記回母親。
有找到版上L大的說明:
撤銷客體是債權行為, 而移轉行為(登記+書面合意)仍是有效。
我的想法是用調解屬合意,應辦移轉登記而不是回復所有權(要同時塗銷債權和物權)。
請問版上有沒有什麼建議或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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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移轉登記,
後來反悔想取得土地,
於是雙方去公所調解,
雙方合意撤銷贈與,
要依民法412條撤銷贈與。
原因是子未履行耕作負擔。
我的看法是撤銷權應由單方行使(受侵害的),走法院判決,
然後他想做調解回復所有權登記回母親。
有找到版上L大的說明:
撤銷客體是債權行為, 而移轉行為(登記+書面合意)仍是有效。
我的想法是用調解屬合意,應辦移轉登記而不是回復所有權(要同時塗銷債權和物權)。
請問版上有沒有什麼建議或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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