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上個月中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的強制執行單,內容是一張罰單的強制執行.
收到後去監理單位查詢才知道這張罰單是90年10月11日被開,裁決日期為94年11月03日
後來去申訴該裁決書並未合法送達. 監理單位回覆:已於94年11月09日寄存送達
因小弟早於93年2月中就搬離該地並有於戶政單位辦理戶口遷移,想請問各位該裁決書
是否有合法送達?
行政罰法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請問這項法令適用於我的case嗎? 如果適用他的裁決不就無效的.
若是裁決書並無合法送達,我可以要求他免罰嗎?(追訴期已過)
罰單金額是3600並不多,只是想爭取我的權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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