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義務」逮捕現行犯嗎?告訴乃論之罪10點
某甲毆打某乙,路人報警,當警察趕到時某甲仍在毆打某乙,經警察當場制止後,某乙氣憤難當,當場向警察表示要提出傷害罪告訴。試問:警察有義務當場逮捕某甲並將其移送分局轉地檢署複訊嗎?若警察只查證某甲姓名年籍登記後即讓某甲離去,單獨製作告訴人某乙筆錄、開具報案三聯單,則讓某甲自由離去是否違法?已更新項目:小林桑:「但傷害罪屬輕罪,是以加害人做完筆錄,還是可以自由離去,警方只需函送即可。」這個法條在哪裡???得否函送是否仍應電詢值日檢察官,獲得其同意始不予隨案解送?否則依您所回答「某甲係現行犯」已經警察人員逮捕後,又以「輕罪」(三年以下?)為由任其自行離去,法源依據為何?若此刻某甲走出派出所又跟蹤某乙再行毆打傷害甚或將某乙殺害,家屬又投訴民代、媒體:「扯!警察濫權縱放現行犯害人」又該提出何種法律依據?
網友回覆 5
- Jake
現今社會說民主其實只是放任、隨便公權力低落才是警察難為本件甲當著警察面前毆人就是現行犯,告訴乃論案件,秉著不告不理原則但加上乙即要提出傷害告訴又是現行犯,所以應帶返所隨案移送地檢署不是現行犯時,才是函件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比如公共危險~酒駕也需隨案移送但刑責是1年以下也需先傳真請示檢察官,可得先不予隨案移送如二人互毆,甲也可提出傷害告訴但乙就是函送了。論點不一樣,請各位大大多多包涵。
- Genevieve
這事還很難認定是否可以進入逮捕程序,當然制止鬥毆是警察的責任,因為警察的法定任務是「維持公共秩序」。但是在雙方鬥毆的場合,因很難證明哪一方是侵害的一方,也就是說雙方都可能是加害者,雙方亦都有可能在實施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警察祇需制止即可,應該還不到逮捕程序。這個年代,警察很難做,很多事,不是他們不管,而是他們管不了,多多給他鼓勵,多多給他們支持,社會才會愈來愈好,不要動不動就去挑他們的小毛病,他們處理的很多事,即使叫檢察官來處理也不會更好。以這個案子來看,這樣處理是可以的,因為被害人第一時間的筆錄已經有作起來了,再來就是看被害人要不要提告。記住,你想要警察逮捕對方,對方搞不好也認為他才是受害者,也希望警察逮捕你,換做你是警察,你作何感想。
- Bennie
你好~目前警方處理傷害罪的程序為被害人表明要提出告訴,被害人可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索取報案三聯單。致於加害人也就是被告警方必須傳訊到分局偵查隊製作相關的筆錄拍照等程序。傷害人的現塲警察沒有現塲詳細登記被告相關年籍,到時後警方無法查到被告的身分,那警方就有失職的過失。依常理警方會要被告劉致警方詢問,不過除非重大刑案現塲逮捕,一般都會先讓其離去,只登記資料,日後再由分局傳訊。因為誰對誰錯應由法官裁判,警方無法現塲做裁判。因此這種作為是目前的處理方式。
- Cara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現行犯不只警察應該逮捕,即在場任何人均有權利加以逮捕之。惟因題目所示係為傷害罪,因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犯罪。惟無論被打之人是否要提出告訴,警察都應該逮捕之,並為雙方製作筆錄。而於製作筆錄時,附帶詢問受害人是否提告,如欲提告則應主動移送當地檢察署偵辦;如表示不提出告訴的話,則製作完筆錄即可讓加害人自行離去。就本題旨意,該被打之人當場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警察不單要逮捕加害人,並應於製作完筆錄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但傷害罪屬輕罪,是以加害人做完筆錄,還是可以自由離去,警方只需函送即可。
- William
甲沒有意圖烙跑 , 又只是傷害罪 , 警察何必逮捕他 ..有確認犯人身份就不違法 , 以後犯人不應訊倒楣的是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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