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攝錯誤vs禁止錯誤
大家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刑法上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之區別, 在林鈺雄老師的新刑法總則中將包攝錯誤分成(ch.7) “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和“規範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兩種不同的包攝錯誤, 關於“描述性”的部分我覺得看的較懂, 但是關於“規範性”的部份我不知道要怎麼跟後面第12章的禁止錯誤區分, 上網查了一下,在yahoo知識+上看到以下見解: “簡單說,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之認識並未錯誤,只是因對於法律規定 在刑法上解釋意義之錯誤,所以誤認為本身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 ,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而禁止錯誤,則是行為人對於行為違法性之錯誤,基於該 錯誤,導致主觀上認為是合法之行為,在客觀上卻是法律規定加以處罰之行為,二者判斷 的層次階段有所不同。 舉個例子來說應該會比較清楚:甲拔乙的頭髮,如果甲主觀上認為,拔乙的頭髮並未使乙 受傷,不算是傷害罪得以處罰之範圍,其行為不構成傷害,則甲就是屬於包攝錯誤;如果 甲明知其行為已能成立傷害,但因為他是乙的學長,基於學長學弟制的關係,他的傷害行 為在刑法上是不受處罰的,那就是禁止錯誤。 再依上例說明,在包攝錯誤中,甲並不認為其有傷害之行為(說白話一點,甲會答辯說, 我那行為算是傷害嗎?),但是在包攝錯誤之判斷,包攝錯誤並不能阻卻故意,所以甲還 是成立了傷害罪。在禁止錯誤中,甲確實有傷害故意,但是他認為其傷害乙之行為在刑法 上是不受處罰的(說白話一點,甲會答辯說,我那傷害行為需要被處罰嗎?)。不過包攝 錯誤並不能阻卻故意,甲之行為還是成立犯罪;在禁止錯誤之情形當然還是成立犯罪,只 不過刑法上有按其情節得以減輕其刑之規定。” 但是看完之後又讓我覺得跟阻卻違法事由錯誤搞混了, 因為若是甲以為他基於學長學弟制的關係可拔乙之頭髮, 那麼不就是說他以為把學弟頭髮可阻卻違法嗎? 總之,現在我覺得錯誤的分類都亂七八糟搞混在一起了~ 還希望法律高手(起碼大一修的很好)能幫我解答, 謝謝! 第一次在這個版發文不知道這樣問是否有違反版規, 如有請告知,我會自D, 另外因為我是批踢踢新手,不會用顏色,不能標重點,謝謝願意看完並給我解答的人=) –
相關文章
搶車位讓了之後被告
最近家裡發生一些事, 3/28星期五的時候我爸爸跟我媽媽在家裡的巷口要停車, 車頭已經停進去半個車位, 突然間有個中年婦女,把她的車屁股硬塞進來, 還撞到我們家的車頭雖然不嚴重。 她也很理直氣壯的直接說車位是她先看到的。 我媽非常生氣,於…
警察有「義務」逮捕現行犯嗎?告訴乃論之罪10點
某甲毆打某乙,路人報警,當警察趕到時某甲仍在毆打某乙,經警察當場制止後,某乙氣憤難當,當場向警察表示要提出傷害罪告訴。試問:警察有義務當場逮捕某甲並將其移送分局轉地檢署複訊嗎?若警察只查證某甲姓名年籍登記後即讓某甲離去,單獨製作告訴人某乙…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
北地院111簡字46
一、判決字號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
辦公桌上私人文件未經同意遭翻動
各位好: 前幾天因為生病未到公司, 回辦公室後發現主管為了找文件,整個辦公桌都被動過, 但在事前沒有徵詢過我, 被翻動的文件中也包含我夾在其內的一些私人文件。 我知道辦公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文件也應可公開給同部門同事及主管知曉。 私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