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調解或訴訟可以直接委託保險公司出庭嗎?
我方不小心開車撞到對方車輛,肇責100%雙方只有財物損失無人員傷亡我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100萬和超額責任險1000萬對方提出財損50萬,因為保險公司不願賠付所以對方向法院提出調解聲請第一次調解我方有出庭但是對方未到庭(民事調解聲請)第二次調解我方委由保險公司出庭,保險公司未回覆出庭結果(民事調解聲請)目前又收到第三次調解出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想請問這種情況可以一再委由保險公司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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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ily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第69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第70條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法規名稱: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民國95年09月28日修正)第1條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第2條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 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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