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從不工作、又不照顧阿公、一直說沒錢,一直白住我阿公的房子,直到日前我叔叔被判要強制遷讓房屋返還給我阿公,並且要賠償18萬租金,原本想說他會依判決行事,沒想到竟然請律師,她太太以自己名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說房子是她的,並繳納出18萬的擔保金,實在非常令人傻眼!!!
請問各位大大,我阿公可否在第三人異議之訴時,對他太太提起告訴,除證實房子不是她的外,並向法官請求要她也要賠償18萬,並扣押她的擔保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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