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飼主於夜晚帶狗到養貓的住戶家旁,然後躲在路燈照不到的巷弄中看,接著是“公眾週知之事實”發生了,(被告還一再聲稱:狗追貓是天經地義的事,他沒有辦法)貓被咬死了,農藥也打翻撒滿在住家建築物“內”檢察官竟然還說狗主非故意???毀損不處罰過失犯……問題在這一句檢察官問:告訴人你還有什麼補充意見?告訴人:報告檢察官,這是我的家,不是供人取樂的場所。檢察官:我知道了。告訴人於偵查庭時,以這句話總結這起事件。
這句話的主張是什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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