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法律界的大大們:請替我指點迷津我是一名新娘秘書因為農曆7月(國曆8月份)是婚禮人的淡季因此8月底有一名攝影師他在網路上主動用臉書邀約我拍攝互惠婚紗作品集所謂互惠婚紗作品集是指攝影師付出攝影技術、攝影器材、攝影棚新娘秘書付出彩妝髮型還有新娘飾品(禮服攝影師準備2件、我自備1件麻豆是新娘秘書找的,麻豆也是免費義務擔任婚紗麻豆拍攝活動結束後,攝影師、新娘秘書、麻豆,三方都可以得到拍攝完成的照片但是後來攝影師
這是犯了哪一條法律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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