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追撞之刑法問題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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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緊急散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乃緊急煞停,又使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三次過失傷害刑法上如何處罰?[問題]1.丙.丁的部分是否有緊急避難的適用?2.整體犯罪應依55想像競合or50數罪併罰?圖片參考:http://d.yimg.com/muimage/534c0c7f999d4a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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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10-05-05
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作為、過失、傷害、一罪。緊急散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作為、過失、傷害、一罪。違法性:甲說:危難自己引發,不得主張避難權乙說:危難利益大於避難利益時,得主張避難權我說:不論撞傷乙或丙,都是傷害他人之身體,無大小於之問題,上數兩說適用時,甲均不得主張避難權。又使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不作為、過失、傷害、一罪。丁會受傷原因,並非甲的開車行為,而是甲的不開車行為,所以是不作為違法性部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5-05
同種想像競合僅供參考
Robert avatarRobert2010-05-04
很好的解釋,因為甲閃避之際,並無避難意思...2010-05-0609:56:45補充:梅雨訴情的分析很是清析!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5-06
這題目出得妙阿~我認為「超速行駛」傷乙→「緊急閃避」傷丙→「緊急煞車」傷丁這個過程中需先判斷客觀上幾個行為可以歸責「緊急閃避」、「緊急煞車」都是甲開始「注意」後所採取的動作也是在高速行駛下所能做的唯一可以降低風險的行為(閃避跟煞車)所以此二行為不該再受過失的責難(因為甲已開始履行注意)法律不該歸責降低風險的行為那傷丙跟傷丁該怎麼處理?唯一可歸責的只剩超速行為此行為的因果影響未因閃避跟煞車而中斷故傷丙跟傷丁
Steve avatarSteve2010-05-06
1.題目"已經"撞到了如何符合"避免危難發生"的要件呢??->撞了才想到要閃根本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題目根本沒有說為了避免撞上or傷害擴大...前面先不符合更沒有甲乙說問題)2.三個行為甲開車超速是一行為甲已經撞乙之後出於另一個行為決議發動車輛要閃避甲已經撞丙另一個行為決議煞車緊急煞停是另一行為並不是時空密接就是一行為如果甲一個超速決議不慎發生連環車禍撞傷乙丙丁就是一行為2010-05-0608:33:42補充:寫題目要看題旨阿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