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超速問題 - 超速
By Frederica
at 2010-04-28T00:00
at 2010-04-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國道一超速:時速146公里警車攔截.要繳多少錢?(自小客)
2.車主本人開的可抵押駕照嗎?
3.如何辦理?
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看到條例了:
第33條第1項第1款.
速限100,超速46.
那就是5000囉~有可能比5000低嗎?
假設性問題:逾期最多6000嗎?半年後再繳也是6000嗎?
2.車主本人開的可抵押駕照嗎?
3.如何辦理?
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看到條例了:
第33條第1項第1款.
速限100,超速46.
那就是5000囉~有可能比5000低嗎?
假設性問題:逾期最多6000嗎?半年後再繳也是600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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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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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0-04-29T06:45
at 2010-04-29T06:45
要看路段限速是多少:有限速100公里,有限速110公里。
146-100=46,超速46公里。
146-110=36,超速36公里。
2.車主本人開的可抵押駕照嗎?
不行!
在97年中法律就已經取消「抵押駕照」了,所有的罰款都是要要付現金或是用
分期付款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7年05月28日修正)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2010-04-28 09:06:40 補充:
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2010-04-28 09:07:07 補充: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小型車
條款─3310103
到案日內─3500元。
逾到案日30內—3800元。
逾30-60日─4500元。
記點─1點。
2010-04-28 10:22:07 補充: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小型車
條款─3310103
到案日內─3500元。
逾到案日30內—3800元。
逾30-60日─4500元。
逾60日─5200元。
記點─1點。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小型車
條款─331010
到案日內─5000元。
逾到案日30內—5500元。
逾30-60日─6000元。
逾60日─6000元。
記點─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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