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土地登記實務上僅限於合法建築物辦理物權登記,
而違章建築係屬民法上之定著物及土地法上之建築改良物,
其財產權受憲法所保障自應容許其為所有權登記.
其所有權登記於法律並無明文限制,
且禁止違章建築為所有權登記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
這樣沒有違憲之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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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指教,是小弟我說得不夠明白.
我的出發點是從登記面向,違章建築由原起造人取得所有權
,不因無從登記而喪失物權客體之資格,
不論其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應在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範疇.
而限制人民財產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自當有法律明文始得為之.
惟法律並無限制,據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即謂違章建築不得登記,
這樣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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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實務上僅限於合法建築物辦理物權登記,
而違章建築係屬民法上之定著物及土地法上之建築改良物,
其財產權受憲法所保障自應容許其為所有權登記.
其所有權登記於法律並無明文限制,
且禁止違章建築為所有權登記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
這樣沒有違憲之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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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指教,是小弟我說得不夠明白.
我的出發點是從登記面向,違章建築由原起造人取得所有權
,不因無從登記而喪失物權客體之資格,
不論其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應在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範疇.
而限制人民財產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自當有法律明文始得為之.
惟法律並無限制,據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即謂違章建築不得登記,
這樣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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