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在試用期期間老闆沒幫保勞健保,要保勞健保就簽約為正式員工,這樣可以嗎?
2.試用期不到一個月就簽約,但簽了一個月後因為不適任決定離職,合約書上第一條,任用期間如遭免職處分或中途主動離職而未依院方離職規定提出離職書並經核准者,自願付新台幣兩萬五千元整作為違約金,絕無異議.第二條,任何情況之離職均須前肆個月提出,若離職時為提前於四肆個月提出申請核准而臨時辭職時,處罰前述違約金外,願意再給付等於離職時貳個月之違約金,絕無異議.
問題2.還做不到肆個月怎麼在肆個月前提離職,4/2到目前的薪水也沒拿到,老闆要五萬元的違約金?
2.試用期不到一個月就簽約,但簽了一個月後因為不適任決定離職,合約書上第一條,任用期間如遭免職處分或中途主動離職而未依院方離職規定提出離職書並經核准者,自願付新台幣兩萬五千元整作為違約金,絕無異議.第二條,任何情況之離職均須前肆個月提出,若離職時為提前於四肆個月提出申請核准而臨時辭職時,處罰前述違約金外,願意再給付等於離職時貳個月之違約金,絕無異議.
問題2.還做不到肆個月怎麼在肆個月前提離職,4/2到目前的薪水也沒拿到,老闆要五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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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勞工保險條例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試用期不到一個月就簽約,但簽了一個月後因為不適任決定離職,合約書上第一條,任用期間如遭免職處分或中途主動離職而未依院方離職規定提出離職書並經核准者,自願付新台幣兩萬五千元整作為違約金,絕無異議.
第二條,任何情況之離職均須前肆個月提出,若離職時為提前於四肆個月提出申請核准而臨時辭職時,處罰前述違約金外,願意再給付等於離職時貳個月之違約金,絕無異議.
問題2.還做不到肆個月怎麼在肆個月前提離職,4/2到目前的薪水也沒拿到,老闆要五萬元的違約金?
基於勞工屬於弱勢者,所以訂定保護勞工之法規,是為強行法。 【解釋字號】 釋字第494號 【解釋日期】88/11/18
【解釋文】
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大法官494號以解釋在案。凡違反強行法者無效。 合約書上第一條,任用期間如遭免職處分或中途主動離職而未依院方離職規定提出離職書並經核准者,自願付新台幣兩萬五千元整作為違約金,絕無異議.這合約書上第一條顯然是對勞工作出非常不利而且不公平的一面倒契約,明顯違反大法官釋憲494號。這合約書上第二條更是踐踏勞工的王八規定,勞動基準法明示在案,6個月內辭職不需預告期間,你公司之規定顯然不公平太甚。
問題2.還做不到肆個月怎麼在肆個月前提離職,4/2到目前的薪水也沒拿到,老闆要五萬元的違約金? 依勞基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同法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又同法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違約金付不出來?????你絕沒違約何來違約金? 建議你,對付這種可惡老闆要多管齊下。1先向勞動局舉發
依勞基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同法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讓她先吃一張9萬以上的罰單,再請勞動局仲裁給付完整薪資。
2再向勞保局檢舉
勞工保險條例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3再向健保局檢舉
違反健保法84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4再回公司笑話他!
勞工權力要自己爭取,對付惡老闆千萬不要客氣!
依據民法,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契約即屬成立,並不限制口頭約定或書面簽訂〈口頭約定事後發生糾紛較難舉證〉
僱傭契約區分:一定期間〈有起訖ㄖ期〉與不定期間〈只有起始ㄖ期,無明定終止ㄖ期〉
短期契約〈通常三個月以下〉視同臨時僱用或試用期間
2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勞工到職當ㄖ,雇主應申報投保,勞工離職當ㄖ,雇主應申報退保,與契約期間長短無關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勞工到職三ㄖ內,雇主應申報投保,勞工離職三ㄖ內,雇主應申報退保,與契約期間長短無關
雇主未遵守規定辦理投保與退保,就屬違法,依同條例或法律之規定,勞健保局就可以裁罰並責令辦理投保
3 依據民法,定期契約未到期前或不定期契約者,一方預解除契約時,他方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範,即在免除上述法律賠償責任
公司製作之規章,應視做「定型化」契約,其規範不得與法律規定牴觸,牴觸者無效
因此,勞工預自動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前預告雇主
雇主因勞工之離職原因,造成雇主經營上損失,必須舉證損害情形
勞工受雇主提供之教育訓練,違反約定條件者,應賠償其應分擔之部分教育訓練費用
勞僱之間對於賠償費用有異議時,應移請法院審理,判決應賠償數額。雇主無權單方面強制勞工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勞工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當月工資,雇主不得扣留,勞工如有同意賠償之費用,應由勞工自行取款交付雇主或勞工同意雇主從薪資中扣取,雇主才可以扣取
面試了 甚麼大’小公司都有,都找不到工作,重點是很不好意思面對家人.朋友!
因為見面都會問?工作的事,很丟臉一直沒找到工作,我是資管系畢業的,程式方面不太會,所以都找些行政 會計 業務助理之類ㄉ工作,但又很怕沒出路,沒發展性?
真的快發瘋了?大哭完又要面對現實!我很沒自信,有點自卑,加上,面試都沒被通知錄取吧!氣色 自信都沒有了!很灰心~哀阿!我真的不想這樣下去了!真的不知怎麼辦?
到網路上吐(心聲) .希望走過來的人可以給我些建議?
網路上有位網友在,介紹有位老師.說很厲害!
開始我也是半信半疑,心想反正”試試看吧!(反正也是走投無路了!),請教老師看看!之後得知自己的名字不好,接受老師的建議,修正名字!
過了不到兩個月,在新竹園區(某)科技公司,找到工作,一直到現在,
自己也變的有自信,對人生變的樂觀了!
一直一來都很平順,各方面也越來越好.真的喔!
改名字真的會改變呢!
以前不知道名字跟人的關係這麼重要,那就算了,
會影響我們人的一生,關係那麼大.
所以只要我有空,就會在上網,幫網友介紹老師!
您可以上老師的網站參觀,或許會找出您要的答案!
給您聯絡訊息資料網址
網址xor.tw/4zgy2
網址xor.tw/4zgyb ←複製及貼上瀏覽
簽合約要符合善良風俗 與國情法律才算數 假如合約寫錯寫上你每月工資 三十萬元整
就算有合約 雇主跟你打官司 你一定敗訴 因為沒這行情 是寫錯 違反國情 同裡 她們沒幫你訓練上課 又沒送你到美國受訓 憑啥賠他幾萬元呢
你的問題 你到縣市勞工局去申請勞資協調 對方不理 勞保局有免費法律顧問 可以幫你打官司 你這案子打官司一定贏 記得說當時你失業很久 為了有飯吃 沒考慮就簽名了 一口咬定 當時你為了飯碗 沒其他思考 否則當時絕對不簽這不合理之約
希望幫助道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