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98年12月20日和朋友喝酒出來與人擦撞並波及第二台車,然後又於第二現場擦撞到第三台車,之後就與朋友在另一家店打電話報110說汽車遺失,因當時處於不清醒狀態,原本是要報車子有去擦撞到其它的車子。後來由警方陪同帶我到報案的地方將我帶回遺失的現場。當時被害者都在現場,在不確定有看到我的情況下,他們一口咬定說剛是我駕車與他們發生碰撞,當時交通警察已經有在現場處理,那時交通警察要我當場測酒精濃度,但是測不出來,後來就由陪同我一起過去的警員到醫院抽血驗酒清濃度,測出來的結果是0.92。後來我就被派出所的員警帶回警局要製作遺失的筆錄,但到後來經過警方的一翻折騰,我後來又重新製作了一份酒駕的筆錄,之後警方以涵送的方式移送,我就從派出所返家。我今天想有疑問的問題是:肇事逃逸的部份,交通警察已經給我開了紅單,這
酒後肇事逃逸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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