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超過規定期限去辦理醫師歇業手續,我被罰款兩萬元。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98/07/01從原本住院醫師訓練完畢的醫院離職,
辦理離職手續時,醫院行政人員有口頭告知我應在一個月內至衛生局
辦理歇業手續。但由於七月八月都在準備專科醫師考試,無暇去辦理。
直到98/08/28至衛生局辦理時,現場才知道醫師法規定歇業三十日內
必須向發照機關報備,否則罰款兩萬到十萬。
辦理的人員要我簽一張切結書表示確認超時辦理歇業,"自願"接受罰緩。
因為必須要先簽了才能辦理歇業手續,我只好簽了,並完成辦理。
現在我收到政府寄來行政裁處書,限我十五日內繳納,否則強制施行。
我覺得還滿不服氣的~~ 因為離職時醫院告知我的行政人員也不知道要罰款,
一個月期限到的時候也沒有人通知我、催我辦理阿,
直到我考完試有空去辦手續的時候才讓我知道要罰款,而且要罰兩萬!
我了解這個一個月內的規定應該有他的道理,但我又沒有在這段時間內
執業或把我的執照給別人使用還怎樣,
請問這件事我有甚麼轉圜的餘地嗎...
裁處書中寫到,若不服本裁處可在三十天內提起訴願,提了有用嗎?怎麼提呢?
罰款逾期不繳要強制執行,是甚麼狀況?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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