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日前受理我報案單位寄來的副本
想請問副本上面所列內容之問題該作何解?
說明二:本案經本分局調查結果認性騷擾行為成立,
本分局將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函請貴局續為處理。
問題一:依照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意思是?我需要再作些什麼?對哪個單位?期限?
問題二:說明二當中所提到的函請貴局處理,對照收件正本單位名稱來看
我發現這個貴局指的是市政府勞工局!
為什麼是市政府勞工局呢?
*******感謝一樓版友說明,
令我不解的是這個案件是在我上班時被陌生人
(非職場同事,是營業地點的客人)騷擾,這樣後續處理的單位還是勞工局?
職場性騷擾的話是針對同在一個職場工作的雙方發生案件吧?
還請大家代為解惑,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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