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兵役平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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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不必當兵的理由是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
(大法官解釋第四九○號)

但現在女性可以服志願役
甚至還可以當兩棲女蛙人

那麼兵役法只徵集男性服義務役
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價值?

反過來說
如果生理上之差異是可以當作兵役不平等之理由
那麼替代役這樣的制度是否同樣也違反平等原則?
因為女性可用生理上之差異作為不服義務役之理由
男性中某些身體有不適合服役者 卻不能以此不服義務役
如果有替代役這樣的制度存在
理論上就應該讓這兩種族群(女性、男性中身體不適服役者)都一視同仁的受到徵集

不是想引戰
只是對這個問題有點好奇
我本身非法律本科系出身
論證不嚴謹之處還請包涵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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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09-10-11
作業要自己寫歐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10-13
大法官解釋偏頗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誰叫他們是大法官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0-16
這不是作業啦 我早畢業了 @@
Donna avatarDonna2009-10-18
都要全面募兵了 問這沒意思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10-21
490號的理由書再看一下~照你的說法依嚴格審查標準來看~應該要
一一檢查每個人的身體是否適合服役~問題是在戰時有可能嗎?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10-23
我國是相當有可能發生戰爭的國家之一~發生戰爭的時候緊急動員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10-24
體能夠的就得上戰場~通常誰的體能夠?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9-10-27
現在並不是戰時…
Oscar avatarOscar2009-10-28
不當機靈的尚書大人 怎麼可能爬到大法官的位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