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984條的疑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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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這篇po文是想請問有關民法第984條的疑惑,

爬了版上的文,

有關監護權的討論好像多半跟離婚有關,

所以只好另外發文提出問題。

民法第984條:(結婚之實質要件四─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面那段我知道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後面的但書讓我產生的一個疑問是,

一般我們會需要另外有「監護人」的情況,

不是通常是因為「原本的父母」,

因為是無父母,或是父母均因某些原因無法行使或負擔教養子女之權利義務嗎?

例如:父母均無行為能力,

那既然如此的話,

後面的但書不就有點奇怪?

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

即使受監護人父母對此結婚決議表示同意,

依舊可能因其不具行為能力而無法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不是嗎?

就是好像變得沒有什麼意義...


不知道是不是我哪個情況或條件沒考慮到,

導致對法條的誤解?

感謝各位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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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7-05-31
監護權落在非父母之一,不一定是無行為能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