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舉辦一場小型宴席所以跟某飯店的餐廳定了日期時間及幾桌宴席,場地跟時間經過多
日奔波終於都喬好了,於是也付了訂金6000,收到確認已收到訂金及訂位通知後,原本以
為一切順利,卻在不久後突然接到會務人員的道歉電話,表示因為是由不同會務人員接單
因此有搞錯了,收了兩筆訂金,並以會務人員處理我這筆訂金是較慢處理為由,因此讓另
一組客人壓走了(另一組客人是婚宴宴席)。
上網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想請問是否能用此條法規要求餐廳業者賠償6000元加上原本訂金總共12000元,是否合理
?或應要求其他賠償?
五、業者違約賠償條款
為避免因業者重複接受消費者訂約,或因預定餐會當日發生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例如:
廚房電線走火)造成消費權益受損。因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因可歸責於業
者之事由,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務,業者除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外,如消費者解除契約
亦應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應賠償所受損害。
希望各位懂法律的神人們能給予一些見解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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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詳細過程
http://i.imgur.com/vvkojB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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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奔波終於都喬好了,於是也付了訂金6000,收到確認已收到訂金及訂位通知後,原本以
為一切順利,卻在不久後突然接到會務人員的道歉電話,表示因為是由不同會務人員接單
因此有搞錯了,收了兩筆訂金,並以會務人員處理我這筆訂金是較慢處理為由,因此讓另
一組客人壓走了(另一組客人是婚宴宴席)。
上網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想請問是否能用此條法規要求餐廳業者賠償6000元加上原本訂金總共12000元,是否合理
?或應要求其他賠償?
五、業者違約賠償條款
為避免因業者重複接受消費者訂約,或因預定餐會當日發生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例如:
廚房電線走火)造成消費權益受損。因此,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契約規定因可歸責於業
者之事由,致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服務,業者除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外,如消費者解除契約
亦應加倍返還全額定金,並應賠償所受損害。
希望各位懂法律的神人們能給予一些見解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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