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你的簽約既然說明著作權歸公司
: 雖未言明是財產權或人格權
: 那麼在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就應屬公司
: 然而著作權法上又有明文,著作人格權只有著作人可以主張
: 所以著作人應屬公司無疑
: 而且
: 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並沒有標準,端看使用的情況,然後若著作權人不同意這是合理使
: 用,他當然可以提告,屆時就交由司法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
: 與其這麼複雜
: 不如直接問一下公司不就OK
感謝回答~我還是把部落格相簿關閉比較安全~^^
我同事曾問過公司法務啦,法務的說法是公司不會那麼無聊和我們計較這個問題,
我同事覺得法務回答的感覺像是公司有權可以追究,只是不想這麼做,
所以才想弄清楚這狀況下的權利義務關係,
謝謝各位的熱心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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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簽約既然說明著作權歸公司
: 雖未言明是財產權或人格權
: 那麼在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就應屬公司
: 然而著作權法上又有明文,著作人格權只有著作人可以主張
: 所以著作人應屬公司無疑
: 而且
: 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並沒有標準,端看使用的情況,然後若著作權人不同意這是合理使
: 用,他當然可以提告,屆時就交由司法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
: 與其這麼複雜
: 不如直接問一下公司不就OK
感謝回答~我還是把部落格相簿關閉比較安全~^^
我同事曾問過公司法務啦,法務的說法是公司不會那麼無聊和我們計較這個問題,
我同事覺得法務回答的感覺像是公司有權可以追究,只是不想這麼做,
所以才想弄清楚這狀況下的權利義務關係,
謝謝各位的熱心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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