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身專業不是法律,還請各位不吝予以解惑:
問題一: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依序為: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
、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在辯論程序終結前,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亦即在原告起訴後或者被告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得提起反訴?
若原告起訴後,法院先安排調解程序,是否也可以提起反訴?
亦或在調解程序時,被告同時也可以提出反訴之內容?
問題二:
書狀的文書證物裡部分文字涉及個人隱私,但該文字與該訴訟無關,繕本可以不要附上該
份證物嗎?或者有其他處理的辦法?
—————————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
提起反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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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專業不是法律,還請各位不吝予以解惑:
問題一: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依序為: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
、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在辯論程序終結前,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亦即在原告起訴後或者被告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得提起反訴?
若原告起訴後,法院先安排調解程序,是否也可以提起反訴?
亦或在調解程序時,被告同時也可以提出反訴之內容?
問題二:
書狀的文書證物裡部分文字涉及個人隱私,但該文字與該訴訟無關,繕本可以不要附上該
份證物嗎?或者有其他處理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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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
提起反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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