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高考稅務法規選擇題第二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B)2.關於扣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繳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B)台北公司`99年11月1日自印尼聘請一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為20000元,則99年11月底給付薪資時應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 (C)給付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檢舉獎金應按給付扣取20%稅款。 (D) 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99年度購買短期票券,其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扣取10%稅款。 想請問B錯在那裡,其法條出處為何?謝謝!!

All Comments

Kelly avatarKelly2012-02-08
劣者拙見: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六。
......以下略
註:(基本工資17,280 à民國100年17,880à民國101年1月1日18,780元)
題示$20,000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25,920以下適用6%